1、刑法規(guī)定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2【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4)【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條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jié)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guī)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5)【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6)【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7)【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8)【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9)【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第三百五十五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六條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jié)規(guī)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 【毒品的范圍及毒品數量的計算原則】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2、立案標準
(1)公安部關于毒品案件立案標準的通知
公安部,頒布日期 19880713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
公安部《關于刑事偵察部門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標準和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公發(fā)〔1979〕182號文件)對毒品犯罪未規(guī)定具體立案標準,不利于有效地打擊毒品犯罪活動。為此,我部根據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結合公安機關辦理毒品案件的實際情況,并參照各地公安機關提出的意見,現對毒品案件的立案標準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性質分別立案:
?。保欠ㄖ圃?、販賣、運輸(含走私,下同)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論數量多少,原則上均應立案。
?。玻峁﹫鏊投酒?,容留他人吸食,從中牟利的,以販賣毒品罪立案。
?。常圃?、販賣、運輸假毒品的,以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攜帶、郵寄、托運的,以運輸毒品罪立案。
?。担椒N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當于生鴉片一兩)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立為重大案件:
?。保欠ㄖ圃?、販賣、運輸鴉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數量的假毒品的。
?。玻硟韧夥缸锓肿踊ハ喙唇Y,入出國境販毒的。
?。常M織販毒集團,長途販運、倒賣毒品的。
?。矗峁﹫鏊投酒罚萘羲宋?,從中牟利,屢教不改的。
?。担椒N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二千五百株(相當于生鴉片十兩)以上的
。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保欠ㄖ圃?、販賣、運輸鴉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玻溲b販運、走私毒品的。
3.制造、販賣、運輸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檢查或拒捕的。
?。矗M織或參與國際販毒集團、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的。
?。担椒N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二萬五千株(相當于生鴉片一百兩)以上的。
以上各條所說的毒品數量“以上”都連本數在內。
上述立案標準從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試行。各地試行中出現的問題,望隨時報部。
【章名】 附件:關于毒品案件立案標準的說明
當前,販毒犯罪日趨猖獗,大量種植罌粟以及制造假毒品的案件也時有發(fā)生。由于現行法律規(guī)定不甚具體、明確,各地對有關法律理解不一,解釋的出入很大。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制定的《關于刑事偵查部門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標準和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對毒品犯罪也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立案標準。因此,各級公安部門在具體辦案時,難以區(qū)分罪與非罪,難以掌握犯罪輕重程度,影響了有效地打擊毒品犯罪活動。從嚴格執(zhí)法的角度出發(fā),公安機關有必要規(guī)定一個內部掌握的立案標準,以便有所遵循。
這個立案標準的起草,有以下一些考慮:
?。ㄒ唬┝笜藴屎土啃虡藴始扔新撓涤钟袇^(qū)別。公安機關制訂的各類立案標準歷來是低于法院量刑標準的,這一立案標準也本著同樣的原則,參考了法院的實際量刑標準。
?。ǘ╆P于一般案件的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guī)定》以及《海關法》的立法精神,凡有制造、販賣、運輸或走私毒品行為的都認為是犯罪。這是符合我國嚴格禁毒的一貫方針的,也同世界各國普遍嚴懲毒品犯罪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因此,立案標準規(guī)定,凡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的,不論數量多少,原則上均作為犯罪案件立案。
?。ㄈ╆P于重大案件和特別重大案件的立案標準。主要是根據立法上的定罪量刑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對制販毒品犯罪分子判處死刑標準的司法解釋,還參考了各地制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并考慮到鴉片及其衍生物之間的數量比例,綜合各種情況后擬定的。
?。ㄋ模┲圃?、販賣、運輸假毒品立案偵查的,破案后查明系假毒品,而犯罪分子又明知其為假毒品的,可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第一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有關罪名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三)
第一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guī)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將其運輸、攜帶、寄遞進出國(邊)境的行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毒品,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訴。
本條規(guī)定的“販賣”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的行為。
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對代購者以販賣毒品罪立案追訴。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數量達到本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的,對托購者和代購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訴。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代購代賣的,無論是否牟利,都應以相關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本條規(guī)定的“運輸”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攜帶、寄遞、托運、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運送毒品的行為。
本條規(guī)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煉或者用化學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變毒品成分和效用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為。為了便于隱蔽運輸、銷售、使用、欺騙購買者,或者為了增重,對毒品摻雜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質,不屬于制造毒品的行為。
為了制造毒品而采用生產、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的,以制造毒品罪(預備)立案追訴。購進制造毒品的設備和原材料,開始著手制造毒品,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訴。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加工、提煉、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走私、販賣、運輸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結合行為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綜合審查判斷,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執(zhí)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郵局和其他檢查站點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攜帶、運輸、寄遞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攜帶、運輸、寄遞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二)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寄遞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三)執(zhí)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藏匿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四)體內或者貼身隱秘處藏匿毒品的;
(五)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或者不等值的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寄遞、收取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
(八)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查站點,在其攜帶、運輸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九)以虛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虛假方式辦理托運、寄遞手續(xù),在托運、寄遞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十)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制造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是制造毒品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結合行為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綜合審查判斷,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購置了專門用于制造毒品的設備、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二)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或者不等值的報酬為他人制造物品,經檢驗是毒品的;
(三)在偏遠、隱蔽場所制造,或者采取對制造設備進行偽裝等方式制造物品,經檢驗是毒品的;
(四)制造人員在執(zhí)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抗拒檢查等行為,在現場查獲制造出的物品,經檢驗是毒品的;
(五)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選擇性罪名,對同一宗毒品實施了兩種以上犯罪行為,并有相應確鑿證據的,應當按照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并列適用罪名,毒品數量不重復計算。對同一宗毒品可能實施了兩種以上犯罪行為,但相應證據只能認定其中一種或者幾種行為,認定其他行為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只按照依法能夠認定的行為的性質適用罪名。對不同宗毒品分別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的,應對不同行為并列適用罪名,累計計算毒品數量。
第二條〔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鴉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針劑100“g/支規(guī)格的五百支以上,50“g/支規(guī)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劑25“g/片規(guī)格的二千片以上,50“g/片規(guī)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鹽酸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g/支、片規(guī)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侖、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
(八)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
(十)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 ;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每種毒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guī)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計相加達到十克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guī)定的“非法持有”,是指違反國家法律和國家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占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規(guī)定第一條第八款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認定。
第三條〔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作虛假證明,幫助掩蓋罪行的;
(二)幫助隱藏、轉移或者毀滅證據的;
(三)幫助取得虛假身份或者身份證件的;
(四)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第四條〔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第五條〔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黃堿、偽麻黃堿及其鹽類和單方制劑五千克以上,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堿)、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堿)、羥亞胺及其鹽類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五)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四百千克以上;
(八)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非法運輸、攜帶兩種以上制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制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guī)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制毒物品后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為了走私制毒物品而采用生產、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預備)立案追訴。
實施走私制毒物品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獲了易制毒化學品,結合行為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綜合審查判斷,可以認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買賣,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改變產品形狀、包裝或者使用虛假標簽、商標等產品標志的;
(二)以藏匿、夾帶、偽裝或者其他隱蔽方式運輸、攜帶易制毒化學品逃避檢查的;
(三)抗拒檢查或者在檢查時丟棄貨物逃跑的;
(四)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的;
(五)選擇不設海關或者邊防檢查站的路段繞行出入境的;
(六)以虛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虛假方式辦理托運、寄遞手續(xù)的;
(七)以其他方法隱瞞真相,逃避對易制毒化學品依法監(jiān)管的。
明知他人實施走私制毒物品犯罪,而為其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第六條〔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境內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數量達到本規(guī)定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非法買賣兩種以上制毒物品,每種制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guī)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制毒物品后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違反國家規(guī)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本條規(guī)定的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行為:
(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二)超出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范圍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四)經營單位違反規(guī)定,向無購買許可證明、備案證明的單位、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或者明知購買者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向其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買賣易制毒化學品的。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如果有證據證明確實用于合法生產、生活需要,依法能夠辦理只是未及時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且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可不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立案追訴。
為了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而采用生產、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的,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預備)立案追訴。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規(guī)定第五條第四款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認定。
明知他人實施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犯罪,而為其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第七條〔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四)非法種植罌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積較大,尚未出苗的;
(五)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六)抗拒鏟除的。
本條所規(guī)定的“種植”,是指播種、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種子等行為。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數一般應以實際查獲的數量為準。因種植面積較大,難以逐株清點數目的,可以抽樣測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數后按實際種植面積測算出種植總株數。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第八條〔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罌粟種子五十克以上、罌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種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萬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數量較大的。
第九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條〔強迫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違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一條〔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
第十二條〔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個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提供鴉片二十克以上、嗎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guī)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規(guī)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guī)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規(guī)格的一百片以上)、鹽酸二氫埃托啡零點二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mg/支、片規(guī)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三唑侖、安眠酮一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數量較大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兩次以上,數量累計達到前項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被行政處罰,又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五)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以走私、販賣毒品罪立案追訴。
第十三條本規(guī)定中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具體品種以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公安部、衛(wèi)生部發(fā)布的《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為依據。
本規(guī)定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具體品種范圍按照國家關于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規(guī)定確定。
第十四條本規(guī)定中未明確立案追訴標準的毒品,有條件折算為海洛因的,參照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折算標準進行折算。
第十五條本規(guī)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適用于相關的單位犯罪。
第十六條本規(guī)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第十七條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量刑指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法發(fā)[2017]7號2017年3月9日
(十五)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1.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補充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
2017年5月1日施行
(六)非法持有毒品罪
1.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1.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蘇高法〔2017〕148號 2017年8月7日
(十五)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在下列相應的刑罰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五年。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②在戒毒場所、監(jiān)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③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④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⑤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⑥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4)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四十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下或者其他相當數量毒品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二克以上不滿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四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情節(jié)嚴重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五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一人、一次或者一種情節(jié)嚴重情形的,增加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四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情節(jié)嚴重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五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一人、一次或者一種情節(jié)嚴重情形的,增加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其他毒品的,按比例折算為海洛因的數量后,根據前述規(guī)定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涉及兩種以上毒品的,可將不同種類的毒品分別折算為海洛因的數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總量作為量刑的依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但已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具有《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
(2)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4)毒品再犯;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毒品的;
(2)有證據證明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十五種常見犯罪量刑規(guī)范的實施細則
(2017年5月4日印發(fā))
(十五)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第一個量刑幅度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3)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二個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三個月刑期;
(5)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增加三個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或者毒品數量未到達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監(jiān)管場所販賣毒品的,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多次以上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未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監(jiān)管場所販賣毒品的;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增加基準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4)毒品再犯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