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2、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主犯】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犯罪集團的主犯不得取保候?qū)?/span>
《公安機關(guān)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qū)彛缸锵右扇司哂邢铝星樾蔚某猓?/p>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jié),需要繼續(xù)偵查的。
4、量刑指導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實施細則》
蘇高法〔2017〕148號
9.對于共同犯罪,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確定增減基準刑的幅度。
(1)對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的主犯,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共同犯罪中有數(shù)個主犯的,對各被告人可依其作用相對大小,確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條規(guī)定分別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過10%。
(2)對于從犯,根據(jù)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3)同一案件中有數(shù)個從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條規(guī)定分別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過10%,即出現(xiàn)多個從犯時,各個從犯之間從輕幅度的選擇,差異不超過10%。
(4)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較輕或者未造成嚴重損害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所犯罪行較重或者造成嚴重損害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40%。
(5)對于脅從犯,可以根據(jù)犯罪性質(zhì)、被脅迫的程度、實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40%-60%;作用較小,并具有其他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十五種常見犯罪量刑規(guī)范的實施細則
(2017年5月4日印發(fā))
10、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對于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輕的主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1、對于脅從犯,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zhì)、被脅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40%-60%;犯罪較輕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2、對于教唆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對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實施被教唆之罪等情況,確定從寬或者從重的幅度。
(1)對于在共同犯罪中屬于從犯或所起作用較小的一般教唆犯,比照第10條的規(guī)定確定從寬的幅度;
(2)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之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30%;
(4)教唆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聾啞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